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王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解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田增光
杨某某
田国忠
沧州鑫凯管件有限公司
孟村回族自治县路庄子机械加工厂
沧州皓冠管业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企业代码69469789-2。
负责人宋立德,行长。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13号楼。
委托代理人王雷、解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增光。
被告杨某某。
被告田国忠。
被告沧州鑫凯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增光。
企业代码76030173-8。
地址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路庄子工业区。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路庄子机械加工厂。
负责人杨某某。
被告沧州皓冠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忠。
企业代码78983055-3。
地址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牛进庄乡路庄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被告田增光、杨某某、田国忠、沧州鑫凯管件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路庄子机械加工厂、沧州皓冠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申请撤诉,是其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234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申请撤诉,是其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23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志新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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