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负责人宋立德,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学通,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瑞德管件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厂厂长。
被告许国涛。
被告靖秀梅。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4745.74元及2014年7月31日之前的剩余利息4576.46元,2014年7月31日之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7.2%加50%的标准履行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则自违约之日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一次性偿还上述全部款项。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瑞德管件厂、许国涛、靖秀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双方互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969.5元,由五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洁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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