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王恭敬,行长。
委托代理人:袁斗斗、章力,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申请人:林琴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申请人:湖北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车站路6号(怡东大厦)4层5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某某、林琴姣、湖北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名下价值人民币3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汪某某、林琴姣、湖北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汪某某、林琴姣、湖北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名下价值人民币33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小娜
书记员: 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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