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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张华丰、赵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22号。
代表人赵予胜,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华曼,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张华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刘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宜昌市金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丰,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396号民生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该中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张华丰、赵某某、刘涛、宜昌市金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华丰、赵某某、刘涛、宜昌市金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华丰、赵某某、刘涛、宜昌市金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树青

书记员: 赵楠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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