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欧阳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璟,上海丰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晓露,上海丰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畅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萍。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畅某物资有限公司、林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调查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7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马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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