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公司
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董某
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公司。
负责人吕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董某,男。
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公司诉被告董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系原告不服阳新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费引起的争议,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六条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公司诉被告董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系原告不服阳新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费引起的争议,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六条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公司。
审判长:汪远红
书记员: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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