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颐阳路560号。法定代表人胡林惠,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红、陈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西塞山区,被申请人大冶市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湖滨路21号。法定代表人柯志敏,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大冶市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的位于湖北省黄某市沿湖路盛平花园1栋2单元1203号房屋。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的位于湖北省黄某市沿湖路盛平花园1栋2单元1203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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