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颐阳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袁泉,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承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阳新县,
被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
被告鄂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小北门8号。
法定代表人曹茂清。
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鄂0203民初1442-1号保全裁定书,查封预登记于被告肖某、张某名下的位于花湖开发区聚龙锦绣龙城4号楼2单元12层1201号的房屋(预抵权证号:D2015008578)。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查封预登记于被告肖某、张某名下的位于花湖开发区聚龙锦绣龙城4号楼2单元12层1201号的房屋(预抵权证号:D2015008578)。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查封预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肖某、张某名下的位于花湖开发区聚龙锦绣龙城4号楼2单元12层1201号的房屋(预抵权证号:D2015008578)查封预登记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 梅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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