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负责人袁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馗,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农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王农兵、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
审判员 赵利荣
书记员:袁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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