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颐阳路560号。
负责人:胡林惠,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云燎,系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坤清,系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江某某。
被告:柯文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柯文静、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1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浩波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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