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温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吴正东
汪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颐阳路560号。
诉讼代表人袁泉。
委托代理人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温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正东。
被告汪某某,系被告吴正东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吴正东、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
审判长:汪敬华
审判员:刘安世
审判员:柯有广
书记员: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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