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颐阳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胡林惠,行长。
委托代理人:邱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黄某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桂林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柯学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申请人吴某某、黄某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预登记于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的位于裕丰城上城3号楼幢1单元501号(桂林南路51-3-1-501号)的房屋(证号:黄房预经字第××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预登记于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的位于裕丰城上城3号楼幢1单元501号(桂林南路51-3-1-501号)的房屋(证号:黄房预经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太平
书记员: 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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