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黄某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颐阳路560号。
负责人胡林惠,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伍诗琪,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俞某某。
被告俞某某。
原告建行黄某分行诉被告俞某某、俞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行黄某分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俞某某、俞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654043.24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建行黄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俞某某、俞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654043.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红
书记员:万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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