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颐阳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袁泉,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诗琪,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饶某某。
被告:黄某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伍望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饶某某、黄某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
审判员 汪敬华
书记员: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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