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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饶某某与饶某某、黄某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颐阳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袁泉,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诗琪,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饶某某。
被告:黄某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伍望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饶某某、黄某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

审判员  汪敬华

书记员: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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