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颐阳路500号。
诉讼代表人袁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伍天平、伍思琪,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
被告邱某某,系被告谢某妻子。
被告湖北华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公园路10号a-201号。
法定代表人芦宏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谢某、邱某某、湖北华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
审判员 汪敬华
书记员: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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