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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与赵某立、孔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华都家私有限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进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增、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被告: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与赵某立、孔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提出,被告方已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计128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任永波

书记员: 徐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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