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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与刘某某、石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华都家私有限公司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00631786G。法定代表人:王进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辉辉,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石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被告石艳丽丈夫。被告:邢台市邢房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9818175T。法定代表人:黄建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安,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峰,男,系该公司担保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刘某某、石艳丽、邢台市邢房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1月29日以“被告刘某某、石艳丽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计965.5元,由被告邢台市邢房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书记员: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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