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行,住所地:赵某柏林大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海,该行行长。
机构代码:77134236-7。
委托代理人郭壮举、刘占雷,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系赵文彬之妻。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某。
被告河北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赵某三零八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雅,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0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行诉被告赵文彬、孙某某、河北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赵文彬、孙某某欠原告借款本金989980.9元及利息120821.73元(利息截止2016年8月21日)于2017年5月1日前清偿,2016年8月21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原告对二被告所有的位于“名门华府”小区的1号商铺,建筑面积153.76平方米,安置住宅6-2-1503室,建筑面积138.06平方米,享有优限受偿权,被告不得出借或出租。
被告河北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原告对上述两套房产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5097元,减半由被告赵文彬、孙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邢洪波
人民陪审员 张琪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
书记员: 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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