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
肖周军(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李亚玲(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赤壁市第一中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
负责人:谭望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周军,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楚卿,赤壁市第一中学校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赤壁支行)与被告赤壁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赤壁一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建行赤壁支行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赤壁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行赤壁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9元,减半收取计6679.5元,由原告建行赤壁支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赤壁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行赤壁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9元,减半收取计6679.5元,由原告建行赤壁支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玉华
书记员: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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