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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与赤壁市第一中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
肖周军(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李亚玲(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赤壁市第一中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
负责人:谭望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周军,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楚卿,赤壁市第一中学校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赤壁支行)与被告赤壁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赤壁一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建行赤壁支行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赤壁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行赤壁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9元,减半收取计6679.5元,由原告建行赤壁支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赤壁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行赤壁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9元,减半收取计6679.5元,由原告建行赤壁支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玉华

书记员: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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