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易俊丽
姜秀存(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王某
胡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34号。
负责人程泽林,建行襄阳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易俊丽,建行襄阳分行职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姜秀存,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告王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
审判长:张武英
书记员: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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