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王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易俊丽
姜秀存(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王某
胡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34号。
负责人程泽林,建行襄阳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易俊丽,建行襄阳分行职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姜秀存,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告王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

审判长:张武英

书记员:吴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