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襄阳建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程泽林,襄阳建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方承佳、董莹洁,襄阳建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襄阳建行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1〕樊王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襄阳建行的委托代理人方承佳、董莹洁,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华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泽震
审判员 唐袆
代理审判员 赵炬
书记员: 李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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