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杨中勇(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
李道成
黄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营业场所:荆州市荆州区荆北路18号。
负责人张毅
委托代理人:杨中勇,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道成。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诉被告李道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于2014年5月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钢
书记员:张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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