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杨中勇(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北路20号。
负责人张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中勇,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诉被告李某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1.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1.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杨玲
书记员: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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