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徐学功,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竹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富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浙江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孝良,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行与被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金富春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行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瞿学知 审 判 员 刘 兵 审 判 员 金友玲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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