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行与华金土、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徐学功,该公司行长。
公司地址:罗某县凤山镇义水北路1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880560734G。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念为,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金土,男,浙江省富阳市。
被告孙某某,女,浙江省富阳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行与被告华金土、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春雷

书记员:付安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