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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诉与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地址绥化市北林区。
代表人:李再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务行长,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代理人:林存学,男,职务该行项目经理,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梁月轻,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曾玉萍,住址河南省许昌市。
被告:蔡庆民,住址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韩伟,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未在规定期间内到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无法提供被告梁月轻等详细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金中 代理审判员  于成林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陈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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