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8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1823613673。
法定代表人沈阳,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照龙,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竹山县永山林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山,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以下简称竹山建行)诉被告竹山县永山林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山林产品公司)、张永山、江章芬、张美荣、周克秀、刘亚、王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竹山建行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永山林产品公司所有的竹政林政(2012)第000070号林地使用权、竹政林政(2012)第021942号林地使用权、竹政林政(2012)第021948号林地使用权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诉讼保全限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请求保全的对象应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原告竹山建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竹山县永山林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竹山县文峰乡迎东村的三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予以查封(林权证分别为:竹政林政(2012)第000070号、竹政林政(2012)第021942号、竹政林政(2012)第021948号),查封期间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4日,在查封期间三处林地由被告竹山县永山林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看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翔
书记员: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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