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882870146K。负责人:覃惠斌,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杜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与被告杜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于2018年11月26日以债务已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负担。
审判员 周红英
书记员: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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