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冯卫华
龙成文(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负责人任德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卫华,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龙成文,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被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诉被告陈某某、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1元,减半收取1975.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1元,减半收取1975.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
审判长:李旺
审判员:张学龙
审判员:胡政策
书记员:杨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