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56号。
代表人:王进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洲,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子,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湖北民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姚家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何民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云,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哲,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陈某某已履行还款义务,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91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熊 燕 审 判 员 周玉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海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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