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
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
负责人李正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以王某某已经履行交还房屋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负担。
审判长: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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