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196号。
负责人:张浩,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生,该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自勇,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亚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开发区西大陈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乙。
被告:张某某甲。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
被告:袁某。
被告:张某某乙。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诉被告石某某亚兴纺织有限公司、张某某甲、王某某、张某、袁某、张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39元,减半收取204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英媛 审 判 员 冯丽娜 人民陪审员 王 腾
书记员:刘梦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