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292号。
负责人徐学功,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东,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334968,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申请撤诉等。
被告王国荣,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公务员,住浠水县清泉镇老詹湾巷5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8003100018。
被告郭岚,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教师,住浠水县清泉镇老詹湾巷51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302130029。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与被告王国荣、郭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九百六十二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段焱明 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 人民陪审员 周 琼
书记员:何一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