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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与杨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强英军(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齐晓鹏(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6号。
负责人尹全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英军,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晓鹏,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负担。

审判长:郭冬

书记员:代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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