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邢飞红(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负责人韩文金。
企业代码80660854-1。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清池南大道2号。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邢飞红,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7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7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杨桂玲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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