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刘西
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邢飞红(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组织组织代码80660854-1。
负责人韩文金,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西,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邢飞红,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被告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按照原告确认的被告刘某某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视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按照原告确认的被告刘某某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视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雯
审判员:王福霞
审判员:戚鹏志
书记员: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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