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刘西
韩占幸(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杨某
于增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负责人韩文金,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西,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韩占幸,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于增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承担。
审判长:张雯
审判员:宫业胜
审判员:王旭
书记员:尹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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