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邢飞红(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张某
马德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负责人韩文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邢飞红,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马德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雯
审判员:冯俊荣
审判员:张忠民
书记员:尹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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