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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与湖北三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
梁松(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覃章敏.
湖北三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周某.
童志刚.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双港村四组。
负责人:刘启春,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松,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章敏.
被申请人:湖北三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陵县沿江产业园食品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童志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与湖北三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童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三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童志刚银行存款5175709.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
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自愿以其自有的房产(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三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童志刚银行存款5175709.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资产。
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
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三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童志刚银行存款5175709.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资产。
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
期限为一年。

审判长:李继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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