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光、李世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石某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石某某、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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