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0号。
负责人:雷昱,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耀祖,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今古传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汉南大道南四路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A区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高某某。
被告:高文广。
被告:荆州市四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育才巷8号。
法定代表人:张圣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湖北今古传奇印务有限公司、被告高某某、被告高文广、被告荆州市四维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原、被告各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7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88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总计人民币19,88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自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秦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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