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武汉欣帝置业有限公司、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0号。
负责人:雷昱,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欣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怡。
被告: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市区北京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汉怡。
被告:湖北鑫满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市经济开发区5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阚安平。
被告: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市经济开发区二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张汉怡。
被告:张汉怡。
被告:余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武汉欣帝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鑫满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汉怡、被告余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75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3,377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8,37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熊 婧 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书记员:李国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