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0号。
负责人:程志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红俊,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崆亚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顺卿。
被申请人: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农场汉银路。
法定代表人:项东辉。
被申请人:陈顺卿。
被申请人:陈勇。
被申请人:陈爱清。
被申请人:许中华。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武汉崆亚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顺卿、被申请人陈勇、被申请人陈爱清、被申请人许中华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崆亚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顺卿、被申请人陈勇、被申请人陈爱清、被申请人许中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崆亚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顺卿、被申请人陈勇、被申请人陈爱清、被申请人许中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焱
书记员: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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