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杰,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三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帅。
被申请人:向某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申请人:叶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申请人:东龙科技(十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
法定代表人:王惠龙。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申请人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向某帅、被申请人叶迪、被申请人东龙科技(十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20,780.70元,银行存款不足时,保全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向某帅、被申请人叶迪、被申请人东龙科技(十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420,780.7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管理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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