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0号。
负责人:杨浩,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杰,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三路218号(13)。
法定代表人:王惠龙。
被告:东龙科技(十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
法定代表人:王惠龙。
被告:王惠龙,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888号。
负责人:刘洪。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龙科技(十堰)有限公司、被告王惠龙、被告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因被告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偿还了欠款,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784元,减半收取计19,89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判长 管理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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