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882675279P。
负责人:周家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与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负担。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 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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