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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与唐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882675279P。
负责人:周家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文文,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以下简称枝江建行)与被告唐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枝江建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文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枝江建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5645.0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并以借款本金94194.96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过电子渠道从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7月7日先后申办9笔“快e贷”借款,截止2018年12月25日,下欠本息合计105645.03元。
被告唐文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2日、4月12日、4月12日、4月21日、5月31日、7月2日、7月2日、7月2日、7月7日,被告通过电子渠道向枝江建行申请额度借款,双方签订9份《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和《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分别为5200元、5800元、47400元、1000元、1000元、18000元、18700元、1000元、1100元,计992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为一年;前五笔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固定利率为6.3%,后四笔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固定利率为6%,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仍按日计算借款人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
原告向被告提供上述借款后,截止2018年12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4194.96元、利息5722.76元、罚息5727.3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和《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文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借款本金94194.96元、支付拖欠利息5722.76元和拖欠罚息5727.31元,合计105645.03元,并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4194.96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计1206元,由被告唐文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 熊春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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