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行,住所地林口县邮电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70264652-7。负责人杨永胜,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萍,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行与被告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静玉
书记员:李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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