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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与曹某某、龙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建设路1号。负责人:刘忠铭,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伍功伟,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8年12月23日,汉族,公安县人,住公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启斌,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龙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22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诉被告曹某某、龙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军模

书记员: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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