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支行,住所地富某市向阳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经华,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寒梅,女,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殿元,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徐树娟,女,汉族,无职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被告司殿元于2013年7月15日因心肌梗塞突发死亡,徐树娟于2015年2月28日因疾病死亡。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支行诉被告司殿元、徐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司殿元、徐树娟在案件诉讼前已经死亡,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支行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5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丁春丽
书记员:李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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